地方立法研究简介
《地方立法研究》(CN:44-172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立法研究》办刊宗旨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关注地方立法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反映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实践经验,促进立法水平提升,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杂志文章特色
1.《地方立法研究》字数:论文以8000—10,000字为宜。
2.题目、提要和关键词:文章题目、提要、关键词请提供中英文,关键词不超过5个,中文论文的中文提要和英文提要不超过300字;英文论文的中文提要300—500字,英文提要300字(英文都使用TimesNewRoman字体,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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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汉语教育(中英文)》正文:
(1)字号、字体:正文采用小四号字;汉字用宋体,数字和英文(包括缩写字母)使用TimesNewRoman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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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文:大段引文用楷体并另起一段(其中的数字和英文仍用TimesNewRoman字体);引文、数据应来自权威资料或网站,并注明出处和参考文献。
(4)图表:全文图和表分别统一编号(即:图1、图2,表1、表2……)。表格编号及名称置于表格上方中间,图片(包括统计图)编号及名称则置于图片下方中间。表格内数据需精准无误,如有四舍五入请在注释中加以说明。复杂的图请用绘图仪器绘制精确,确保清晰无误。或用高精度打印机打印扫描。
6.作者简介:包括作者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主要研究方向等。使用楷体,置于正文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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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分析报告
注:年度总文献量的统计不包含资讯类文献,如致谢、稿约、启事、勘误等
注:比率 = 当年基金资助文献量 / 当年发文量 * 100%
注:当年发文量的统计不包含资讯类文献,如致谢、稿约、启事、勘误等
立法与治理,立法理论,立法前沿,主题研讨:地方立法评估实践及其改进,立法数据,数字法治,民法典,司法制度,监察法,主题研讨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机制与经验,民法总则专栏,涉外法治,粤港澳大湾区立法,主题研讨 地方立法的创新:路径与案例,备案审查,立法技术,人工智能与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研究:香港回归二十周年纪念,程序法实证研究,立法人访谈,主题研讨:2016年设区的市立法回望,经济特区立法,创新与法治,上海地方立法,动态与争鸣,网络法专刊,共同富裕,航天立法,主题研讨: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立法,监察立法,立法呼声,主题研讨:商事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立法史,应急治理,财税立法,能源立法,立法历程,专论,改革开放四十年经济立法,域外立法述评,乡村振兴,特稿,立法大数据,文化立法,书评,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海商立法,行政立法,域外经验,宪法实施,笔谈,立法倡议,立法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卷首语,网络法,合宪性审查,特稿 党的二十大精神研究阐释
摘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4月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促进上海市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进而使中小(微)企业更好地发挥调节市场结构、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市场活力和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2013年,上海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组织部分专家对该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该条例在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推动、市场开拓和服务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地阻碍了其预期作用的发挥。本文以该条例立法后评估过程中采集的数据为依据,考察并分析该条例在促进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成效。
摘要: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定期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统计分析。现有关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研究多停留在个案和经验层面,缺乏有效的全样本数据支撑。为此,本文借助大数据相关分析方法,对已表决通过的595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及226余万字基础数据文本进行分项、分类统计分析,力图从宏观层面展现各省(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进展、趋势和特点,为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提供参考依据。
摘要:香港社会泛政治化的倾向愈发明显,香港特区政府应尽快履行《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出于立法成本的考虑,应在《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基础上再行修订。安全立法中特别程序的功能,是提供被取缔组织更好的救济方式,并同时保护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的机密文件不予披露。基于公共利益豁免原则具有合理性及香港现行法例具有合法性,重启立法时可保留该特别程序,但在规例订立主体、特别代讼人制度以及特别程序适用问题上应予以完善。
摘要:《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区自行立法禁止分裂国家,但在香港现行成文法并无体现。《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须将香港现行的叛逆罪分立出叛国罪、颠覆罪与分裂国家罪。分裂国家罪与叛逆罪存在根本不同:分裂国家罪与叛国罪对国家安全的侵害方式不同;构成叛国罪均以发生战争为前提,而分裂国家罪无此要求;分裂国家行为的实施者无须要求为中国公民。而且,分裂国家罪多为侵犯国家的内部秩序,也与叛国罪存在根本差异。按照比较法的通例,分裂国家罪主要调整两种行为方式:一是禁止将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从国家主权分离,以此防止通过独立分裂国家;二是禁止将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从属于外国主权,以此防止通过从属他国分裂国家。就分裂国家的主要手段上,可以用严重武力涵盖进行战争,严重犯罪手段应设定兜底条款,以填补可能存在的漏洞。
摘要: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香港特区政府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特区政府在2003年推出了《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但因为诸多原因并未完成立法。时至今日,特区政府仍然没有就颠覆罪等罪名完成相关立法。这就导致香港可能会成为支援内地策动或针对内地颠覆活动的基地。同时,由于我国《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在香港特区无法适用,香港就成为了惩罚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真空地带。随着犯罪手段和方式的多样化,网络空间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样需要关注。为解决这些隐患,本文对围绕颠覆罪的相关争议、颠覆罪的规范保护目的、颠覆罪与人权保障标准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论证,并对颠覆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予以具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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